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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宝安区松岗红星村西格路有烟烧烤摊晚上偷排油烟越来越严重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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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23-10-12 23:39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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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村西格路14号10*六*餐饮烧烤摊。诚信达商店与大参林中间后面里面巷子里每天晚上8点后,一直持续到凌晨45点钟,烧烤摊废油烟不回收处理,乱排放,乱偷排,严重影响旁边居民居住环境。之前反馈过,九月底前有所改善,从10月份开始,摊主把油烟回收设备改装成烟筒光明正大偷排废油烟,污染比以往大几倍,特别是星期六星期天晚上污染更严重。摊主装到楼顶的烟筒根本没有起到回收作用,(不信请执法部门随时来暗访)放哪里做摆设,每天晚上看不到执法部门来管一管,上次发帖只看到有执法部门回复。没看改善行动。对我们周边开店的店铺空气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特别是晚上睡觉都不敢开窗。请@宝安区松岗街道办@深圳环保局@综合执法局@深圳城管局管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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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楼
发表于 2023-10-16 13:30 |只看该作者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授权发布:
      经查,被投诉对象为深圳市宝安区六哥餐饮吧(六哥烧烤),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西格路14号102,持有个体户营业执照,于2021年11月08日开始经营,主要从事烧烤制售,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以及实现高空排放。因烧烤摊经营期间产生油烟造成扰民现象,引起市民投诉。现场检查时,因商铺经营者将烧烤炉放置在店外烧烤,产生油烟引起群众投诉,属超门店经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之规定,固定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露天烧烤,应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处理,按照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我局已会同街道城管执法部门现场核查,违法情况后续由街道依法依规处理。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周边巡查监管力度,一经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严格进行依法依规查处,避免扰民现象发生。
      感谢您的关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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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七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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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七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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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七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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