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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治共建,给直播带货纳税“上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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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6 10: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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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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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e3 o, c- N5 \! `+ P+ g  如果不是这两起案件曝光,似乎很难有人会把直播带货和偷税漏税结合起来。事实上,截至2020年12月,电商直播用户规模已经高达3.88亿,在电商直播中购买过商品的用户已经占到整体电商直播用户的66.2%。 庞大的电商直播用户背后是令人咋舌的网站成交金额,即行内通称的GMV。有数据显示,2020年,淘宝直播、抖音、快手等三大网络平台top30主播总GMV为1175.3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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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履行纳税义务。这一点,早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就已明确。这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仅包括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入住平台的实体店卖家,专门从事微商、代购,甚至通过小视频等社交媒体销售商品的网络主播也包括在内。2021年3月15日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应当依法登记并申报纳税。由此可见,从平台,到商家,再到特定的主播,都有明确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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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作为一种新的销售模式,直播带货产业链条复杂,涉及多方利益,传统的税收监管手段很难有效介入。常规的直播带货模式是品牌方与主播合作,选定一家或多家直播平台宣传售卖,直播平台提供购物链接,买家可以通过直播平台的购物车或者由直播平台跳转至第三方平台进行购买,直播平台统计销售数量和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与主播、品牌方进行分成。不同于传统网络购物,直播带货过程中的主播身份灵活,收入多元,代言费、打赏和产品提成等都可以算作收入。其中,主播的销售业绩由平台方和品牌方实际掌握,其中一部分业务还会跳转到其他销售平台进行计算,这些数据灵活多变、易修改、难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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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0 C) ]6 f$ R7 T( I% v& I* `  另外,如果平台方和主播是按协议约定固定分成比例,平台方往往不会关注销售的具体数额,这部分数据就更难以查实。对于个人主播来说,除非有凭发票领取报酬的实际需要,一般不会主动去代开发票缴纳税款,而业内基本没有让主播凭票领收的惯例,税务机关想介入到征税过程中,往往是无从下手。如此一来,出现两名主播偷逃税款的风波,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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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对于财政收入的重要性不言而明。将直播带货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也是国家法律政策调整的明确要求。对税务部门来说,要实现对数额庞大的个人主播进行监管,无疑是一项浩大且繁琐的工程,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还是明确直播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体责任,比如赋予它们扣缴义务人的身份,明确它们税收协助的法律义务,健全它们的涉税信息管理系统,这样,就抓住了直播带货的最“内核”,用大数据对涉税信息的覆盖来减少税收监管执法的中间环节,压实主播管理方的法律责任,进而实现税收的共治共建。(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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